盗窃罪中涉案金额与违法所得,到底该如何区分与认定?|刑案
3、鉴定依据错误,没有正确确定“价格认定基准日”与“案发地”,确定的“基准日”早于查证的最早案发时间,或发生在深圳的盗窃案以外省价格作为市场法比较价格
4、鉴定过程及方法不明,盗窃金额认定依照市场法,但未明确其推算过程和推算方法,导致价格认定结论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
5、鉴定结论及方法错误,计算财产损失数额时,只能计算直接盗窃数额,不能计算间接损失数额
6、在案证据尚不能达到对被盗物型号、新旧程度等情况确实充分证明的情况下,以《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的金额作为认定本案犯罪金额的依据不充分
7、物价部门对被盗物品价值仅凭被害人的陈述,无其他证据对被盗赃物的规格、来源及购置时间新旧程度予以佐证,鉴定依据不充分
8、在案没有实物、也没有相关的购买支付凭证予以证实被盗财物具体的型号、价格、购买年限等基本情况,且被告人对财物价格认定亦不予认可,不能仅凭被害人的陈述作为认定财物基本情况及价格的依据
9、未查获实物,在案证据尚不能达到对被盗物的真假、种类、规格、型号及数量确实充分证明的情况下,以《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的金额作为认定本案犯罪金额的依据不充分
10、被盗物均已销赃,没有实物,被害人亦未能提供发票或购买凭证,公安机关委托司法鉴定所对上述物品进行的价值鉴定不具有客观性
11、虽然提供了购买被盗财物的原始票据和原始票据的复印件,但因个人使用习惯等不同,所造成物品的损益程度也不同,价格鉴定中心在没有原物的情况下无法合理公正的作出价格估定
12、赃物被盗且已经全部变卖无据可查,价格鉴定标的是以被害人陈述作为依据,且被害人对数额的陈述和被告人对数额的供述不相一致,在案证据中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准确数额,鉴定结论不客观
二、盗窃罪中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
依照《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当代刑法理论一直坚持“任何人不得从犯罪行为中获取不法利益”的基本法律原则。
违法所得是指嫌疑人通过犯罪活动取得的利益,包括金钱、物质及相关收益。
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是强制犯罪分子将其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退回或者按价退赔,返还原主或者上缴国库的一种强制措施。赃款或赃物尚在的,应当追回原物,即所谓“追缴”;原物已被处置或者消耗掉的,应当责令按价退赔,即所谓“责令退赔”。
对于违法所得被告人是否积极退赃,是其悔罪程度的重要表现,也是对其量刑的重要因素。
具体到盗窃罪中,涉案金额往往不等同于行为人的违法所得。
例如,盗窃来的财物价值10万,但行为人因急于出手,销赃所得大概率会低于10万,比如说8万,那么本案中,应认定行为人盗窃数额10万,违法所得8万。在实际的审判实务中,法院会判决追缴或行为人退赃8万违法所得返还给被害人,并要求行为人继续退赔受害人2万的实际损失。
在盗窃罪的共同犯罪中,如果行为人各自的违法所得能查明核实,按照各自退赃后,就被害人剩下的损失如何退赔的问题,实务中有不同的操作模式,有的直接按照共同侵权理论判决承担连带责任,有的会在区分主从犯基础上,判决从犯按照个人的实际违法所得进行退赃,主犯对全案剩余损失金额进行退赃退赔。
如果行为人各自违法所得无法查明的,实务中法院也会按照以上方式处理,需要特别注意。
依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17.对于退赃,退赔的, 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 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行为人主动全额退赃退赔的,在量刑上理应得到优惠。如果退赃后能够取得受害人谅解或与受害人达成刑事和解,那从宽的幅度还能够进一步加大。
三、其他需注意的问题
在实务中,在盗窃金额经价格部门评估并出具鉴定金额时,存在实际销赃金额与价格认定书中鉴定金额不一致的现象, 销赃数额一般远低于有效价格证明价格和估价价格, 有的办案机关会认为 在 涉案物品价值无法鉴定, 在被盗财物没有有效价格证明 的情况下,无法估价且被害人陈述的财物价格在销赃数额之上的 ,盗窃数额应依据查明且 查证属实的销赃数额予以认定。
但田律师倾向性认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 第四条,对盗窃金额的认定, 法庭审判时只应审查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应以鉴定金额与实际销赃金额两者中数额较小的鉴定金额认定最终盗窃金额 。
反之,如果鉴定金额大于实际销赃金额,则行为人及其辩护律师有理由怀疑鉴定依据的不合理,应在质证阶段否定鉴定意见及鉴定金额,或及时申请重新鉴定,抑或直接主张盗窃金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予以认定的辩护意见。
另外,实务中,有的行为人经不住办案机关的考验,或有其他考虑与想法,会承认较低的盗窃金额,而全案除了行为人供述及被害人陈述之外,没有其他证据能证实最终的盗窃金额。
在这种情况下,田律师认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55条,辩护律师应当具有担当及勇气,坚定主张盗窃金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坚持对盗窃金额不予认定的辩护意见 ,而不是按照行为人自认的较低数额做罪轻辩护!
[免责声明]本搜狐号对原创(转载、分享)的内容、观点持中立态度,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
聘请律师或就文章涉及的法律问题深度探讨请联系田尚志律师返回搜狐,查看更多